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2條 法規: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稽徵機關調查及核定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