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重估價方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