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5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重估價資產之範圍及數量 第5條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而尚未交付或移轉所有權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