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8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一節 申請 第18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