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