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2條 法規: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二、職工退休辦法。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