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獎懲 第21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