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藍色申與核定 第18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