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藍色申與核定 第15條 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如不齊全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一、申報書表計算錯誤者。二、申報項目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合規定者。三、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