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7-1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 第77-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