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9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四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 第59條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