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7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三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57條 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