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5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三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55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