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4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三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54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