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9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二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49條 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