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7條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二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47條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通知其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類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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