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6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二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46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