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1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一節 進貨及進料 第41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