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4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114條 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前項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如涉及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損益計算項目時,應將其調整項目中可減除之金額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