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第二十四條規定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結論。
審核評估時,如有必要,得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諮詢,或要求其提供補充資料、文件。
稽徵機關因特殊情況而需延長審核評估期間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六個月。
但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26條
第26條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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