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礦業權、漁業權之價值,應就其賸餘年數依左列倍數估計之:一、賸餘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二、賸餘年數超過…
- 第35條無形資產之估價,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36條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
- 第37條無期年金或因特殊情形不能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年金,其價值之計算,得按實際情形,比照前條所列標準估定之。
- 第38條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一、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
- 第39條附有條件之權利及不定期之權利,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當時實際情形估定其價額。
- 第40-1條納稅義務人於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一年期間內,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為遺產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
- 第41條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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