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得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為之,並同時聲請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亦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法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遇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情形時,前項遺產管理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並將賸餘財產連同有關簿冊、文件及計算書類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