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
- 第30條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 第31條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二、賸餘期間…
- 第32條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 第33條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 第34條礦業權、漁業權之價值,應就其賸餘年數依左列倍數估計之:一、賸餘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二、賸餘年數超過…
- 第36條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
- 第37條無期年金或因特殊情形不能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年金,其價值之計算,得按實際情形,比照前條所列標準估定之。
- 第38條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一、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
- 第39條附有條件之權利及不定期之權利,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當時實際情形估定其價額。
- 第40條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 第40-1條納稅義務人於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一年期間內,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為遺產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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