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 第26條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
- 第27條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
- 第28條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
- 第28-1條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一…
- 第29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
- 第31條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二、賸餘期間…
- 第32條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 第33條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 第34條礦業權、漁業權之價值,應就其賸餘年數依左列倍數估計之:一、賸餘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二、賸餘年數超過…
- 第35條無形資產之估價,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36條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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