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
- 第24條林木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
- 第25條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 第27條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
- 第28條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
- 第28-1條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一…
- 第29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
- 第30條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 第31條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二、賸餘期間…
- 第32條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 第33條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 第34條礦業權、漁業權之價值,應就其賸餘年數依左列倍數估計之:一、賸餘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二、賸餘年數超過…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