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母法 第三章 申報及通知 第22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