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2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52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