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9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 第19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