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1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遺產稅之計算 第17-1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