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39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八章 證明之核發 第39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為向該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納稅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