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36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七章 消除雙重課稅規定之適用 第36條 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載有所得年度、項目、金額、適用稅率及已納稅額之納稅證明,其扣抵之限額及計算方式,依所得稅協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