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30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課稅所得之計算 第30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受僱而取得薪津、工資及其他類似之報酬,以其於受僱期間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準,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受僱勞務之實際居留天數占該受僱期間之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受僱勞務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之勞務對總勞務報酬之貢獻度高於該比例者,應以實際貢獻度為基礎,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受僱勞務所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