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26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減免規定之適用 第26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勞務報酬,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受僱所得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護照、聘僱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及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免稅之所得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