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21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所得課稅權之歸屬 第21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利潤中如包括該協定其他條文規定所得項目,各該其他條文之適用不受影響者,於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取得應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如同時符合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及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該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