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18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所得課稅權之歸屬 第18條 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但應依該協定或其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所得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或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