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2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扣稅款之新臺幣金額向國庫繳清,並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受理銀行依前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憑單,應同時填發個人及營利事業收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