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稅務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電子稅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申辦電子稅務事項,依稅法或本法訂有期限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