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2條 法規: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