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8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免稅及退稅 › 第四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 第38條 已稅菸酒經銷售開封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