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7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免稅及退稅 › 第四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 第37條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