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0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免稅及退稅 › 第二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第30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