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8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免稅及退稅 › 第一節 外銷菸酒 第28條 外銷免稅菸酒,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