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20-1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