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18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罰則 第18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