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10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稽徵 第10條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但經查獲有未稅存貨、欠繳菸酒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