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有限合夥組織者,其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五、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七、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
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前項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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