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四、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
五、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六、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七、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
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一、新設立。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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