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有限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及責任類型。
八、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九、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
非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申請稅籍登記時,其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登記之名稱,除應表明總機構名稱外,尚須附記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
另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一、新設立。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 第4-1條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
- 第5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一、公司組織:(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
- 第6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二…
- 第7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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