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10條 法規:稅籍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第10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