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營利事業總機構以外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設置帳簿,其未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按其業別設置左列帳簿:一、買賣業:(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二)存貨明細帳。二、製造業:(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二)原物料明細帳。(三)製成品明細帳或生產紀錄簿。(四)生產日報表。三、營建業:(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二)在建工程明細帳。(三)施工日報表。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二)營運量紀錄簿。